查看原文
其他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民进中央建议完善惩戒机制

民进网 2020-09-05

点击上方“民进网”可快速关注


2019年10月25日,大连市 13 岁男孩残忍杀害 10 岁女童的案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该不该惩戒又如何惩戒的讨论与关注。

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明确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满 14 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司法理念和原则虽然在某些领域显现成效,但与社会期待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的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问题更是时刻冲击着公众的视线与神经。


“我国现有法律对未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缺乏完善且有力的惩戒制度设计,导致正义无法得到彰显,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更引发了社会广泛质疑。”民进中央今年提交政协大会的关于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惩戒机制的提案中,这样写道。

在民进中央看来,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导致了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对犯罪有恃无恐,上述男童就对自己因未满 14 周岁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有清晰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犯罪集团故意操控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行为人故意利用“年龄优势”实施犯罪逃避惩罚的情况。

监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也导致追责难。当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一些经济上的赔偿。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刑事责任的制约和震慑,监护人逃避民事责任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导致受害方不仅在心理上受到巨大的创伤,更无法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还有配套教育机制的不完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是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最为严格的处罚,时间从 1-3 年不等。但收容教养制度自 1960 年初建以来,系统性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还存在冲突,收容教养效果缺乏科学评判。


民进中央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依法保障,但遏止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同样不容忽视,必须将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机制提上议事日程。

在提案中,民进中央提出了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在刑法中设定“天窗”的建议。如规定,对已满 10 周岁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8种严重犯罪,致人死亡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经省级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后,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犯罪结果,行为人认知程度等综合考量,来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既可以暂缓刑事责任年龄的全面下调,又可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民进中央还建议增设监护人严重失职或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极端案件发生的相关罪名。将监护人失责纳入刑事调整犯罪,充分界定失责和已尽到监护责任的界限,对监护人在明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但仍采用包庇、隐匿证据等方式阻碍调查的,纳入包庇、销毁证据等相关罪名。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同时,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准确界定收容教养性质,明确收容教养的决定机构,规范决定、解除收容教养的相关程序等。探索‘分级制’收容教养,针对不同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身心健康,开展不同强度的收容教养,使收容教养真正成为刑事处罚的补充性惩戒和教育手段。”民进中央表示。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呂巍  略有删减

END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提案全文!

更多推荐

在看点这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